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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10-18台中 地方 法院 法 拍 屋 14:48

[記者黃捷/台北報導]曹姓女業務販售公司產品,彙整客戶問題製成一份說明書,去年她卻在網路上發現,另間公司產品說明書竟抄襲她,氣得怒告違反著作權法。士林地檢署認為,說明書僅客觀描述產品特性及使用方法,不具原創性、獨特性,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遂處分不起訴。曹女提告指出,她開始銷售公司產品「水轟動油切洗滌器」,因接到許多消費者詢問,才特別製作說明書來介紹產品,去年9月她在網路購物平台發現另間公司產品「水洗王環保去油洗淨器」,說明書內容竟與她寫的大同小異,因此認定對方抄襲改寫。挨告公司的張姓負責人到案否認犯行,辯稱產品委託中國工廠生產,試銷時發現許多問題,才知道要有完整說明書,遂委託中國工廠人員撰寫,因時間過太久,他忘記委託誰,只記得撰寫人是從網路蒐集資料。檢察官勘驗雙方說明書,發現說明書介紹的產品特色、產品Q&A,內容確實有許多字句相同,如「最新奈米物理去除油膩,呵護寶貝肌膚」「愛護地球,守護健康!」等。但檢察官指出,說明書內容是介紹產品特性、使用方法、注意事項等客觀上的描述,一般人很難從中認識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,因此不具有原創性,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遂處分不起訴。曹女若自認權益受損,或張男因此獲取不當利益,應另循民事途徑尋求救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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